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华越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等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87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华越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第A2幢2单元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3624464XW。

法定代表人:梁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18133948。

法定代表人:曹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笛、叶双龙,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6021F。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亮、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44912184H。

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飞、赵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华越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华越公司)、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原公司)、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石化中原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华越公司、苏州科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笛和叶双龙、被告(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亮和兰社春、被告中石化销售华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 荃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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