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2682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审理。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和反诉案件的受理费均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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