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889号
申请人: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工业园兴旺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美成,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4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苏州民生电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4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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