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柯福路东。
法定代表人姚伟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振华,江苏安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笑璐,江苏安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昆山市。
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06民初5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结欠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1000元,该款**自219年9月起至2020年6月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000元,余款11000元及2020年7月底前付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28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28000元,执行费32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8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及机动车辆等财产;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3037元,此款扣除本案执行费320元,余款2717元退申请执行人。
3.2020年9月21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2020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暂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12月23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271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的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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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跃辉
审 判 员 王长栋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春华
书 记 员 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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