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吉文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红,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吉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机场路南侧6号。
法定代表人:彭世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柯福路东。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吉文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潘亮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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