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6253号
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柯福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陶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雪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施雪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苏州市一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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