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特142号
申请人:图正(无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图正(无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正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图正公司请求:撤销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锡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673号仲裁裁决。理由: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受疫情影响,图正公司经营困难,***在图正公司工作至2021年7月30日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再未上班,直到2021年8月26日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图正公司认为***旷工3天以上致使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该旷工行为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另外,图正公司也在尽力支付工资,故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还要求***退回为其缴纳的2021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1357.36元。
***辩称: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图正公司的请求。理由:***自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7月30日一直在图正公司工作,2021年8月1日***向图正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图正公司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因图正公司人事部门在上海总部,***遂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了上海总公司,收件人均写的是***。嗣后,因图正公司否认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又重新向图正公司的工商登记地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于2021年8月1日通知图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图正公司所述的旷工。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1日,仲裁委作出锡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673号仲裁裁决:图正公司应支付***工资11906.09元、经济补偿金10329元,共计22235.09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图正公司的申请理由属事实认定问题,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图正(无锡)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无锡市锡山区××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图正(无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