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5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图正(无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图正(无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山劳人仲案字(2020)第39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向图正公司支付款项15000元。因被执行人图正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执290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