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9556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海中航空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9556号
原告: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D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海中航空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北区和顺路58号4幢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中航空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无锡鹰贝电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大庆
书记员周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