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7民初2135号之二
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维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保全费930元,共计1968元,由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