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4524号之一
原告:上海仝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仝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仝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仝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元,减半收取计313.50元,由原告上海仝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