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唯好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188号 申请人: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跃进居委会江苏火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4-12幢C区016号(CND)。 法定代表人:周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唯好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盐都区盐渎街道办事处海阔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唯好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江苏唯好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9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唯好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19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聚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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