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3722号
原告:上海欧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X1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扬州仪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仪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