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光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光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执保276号
申请人:四川新光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黄苑街**金沙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4870458。
法定代表人:孙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宜尚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45718877W。
法定代表人:杨云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新光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639243.42元以内予以保全(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39243.42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谭美妮书记员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