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元森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3民初4252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惠州市元森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
法定代表人:唐红梅。
被告二:**,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元森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已与被告惠州市元森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联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詹俐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