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547号
申请人:四川省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80020293P。
法定代表人:范新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26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2184660D。
法定代表人:李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成都建泰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AXXX小型轿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成都建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XXX小型轿车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