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3619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银,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26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92184660D。
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桃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桃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光   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张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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