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6548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26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218466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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