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360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26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9218466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行政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项目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桃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