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二初字第0182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戴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