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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978号
原告: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鸡嘴桥组安置小区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郴州市凯斯特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建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天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