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298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周小耕,董事长。
被告:长***印山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凉塘路阳光紫薇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华锋,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钢,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长***印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印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印山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印山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周平平
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
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