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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7693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三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耕,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华,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天心汇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新路安置小区13栋301。
法定代表人:郭卫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新长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尚都花园3栋205。
法定代表人:唐畋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三段313号。
负责人:王宏伟。
原告***与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汇坤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长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汉
书 记 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