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耕,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人瑞居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3113号。
法定代表人钟化瑛,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人瑞居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人瑞居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人瑞居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人瑞居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
2022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5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本金1500000元、利息720000元及后续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0元,支付执行费17400元,上述债务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将依职权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安
审 判 员 何晓璐
审 判 员 黄 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