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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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24民初1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072315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城***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9号车间)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86020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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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蓝天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2020年10月22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蓝天豚公司在一审期间提起了反诉,对反诉请求提出了相应的鉴定申请,没有进行鉴定,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并作出(2020)湘06民终304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湘062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2021年1月6日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螺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螺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16520.3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16962元以及自2019年5月21日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二、请求判决确认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湘阴县东侧的1和2厂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原告中标被告的年产30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即被告位于湖南省湘阴县厂房建设工程)工程。双方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及支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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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进场施工。2017年4月20日,该第一标段项目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该第一标段项目工程总价款为17329554.28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尽快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正式回复,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8716520.34元,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公司辩称,1、本诉中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程序重大瑕疵、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最终造价依据;养老保险费已由被告公司按法律法规缴纳,不应另行重复计入工程总价款;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已无权要求追加付款,鉴定结论中的单列项目“签证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工程总价款;合同明确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鉴定结论中的单列项目“材料调差”金额不应计入工程总价款;鉴定结论中部分钢结构材料的价格调差,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诉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金额8806033.94元,其中直接支付的工程款为8613033.94元,此外于2016年4月28日还向湘阴县建筑施工管理安全监督站缴纳了安全文明施工费193000元,该部分款项作为合同款项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合同中专用条款第12.4条约定:“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备料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待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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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条件:承包人开具湘阴县地税局建安发票后7日内。”被告已按该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8806033.94元,超过合同总额的80%,由于审计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因此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4、原告应当承担涉案工程的保修责任。首先,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目前仍处于约定的质保期内,原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在质保期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5、原告应向被告交付建安税票,同时涉案工程目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全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蓝天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反诉人对湖南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1、2钢结构厂房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全部相关费用;2、判令被反诉人按12万元/日的标准向反诉人支付修复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3、本案本诉、反诉案件的受理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在重审期间,蓝天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因修复湖南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1、2钢结构厂房工程质量缺陷需产生的修复费用2432624.12元;二、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鉴定费用582000元;三、判令被反诉人按156218.16元/日的标准向反诉人支付修复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四、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足额交付湖南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1、2钢结构厂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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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税票;五、本案本诉、反诉案件的受理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反诉原告与被反诉被告签订了一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保反诉人发包的年产3.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内容为项目第一标段的1#、2#厂房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9977084.85元。2017年3月1日,该工程完工,然而在此后的交付使用过程中,该工程陆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为确认该工程的质量及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偷工减料等情况,反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该工程进行质量检测评定,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该工程在以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1)1#厂房上部称重结构4轴/D轴连接位置间歇达17.97mm,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所检位置钢结构主构件发涂层厚度平均值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2)1#厂房砖砌存在瓷砖脱落现象,厂房内外地面存在高差;(3)2#厂房多处柱脚周围存在开裂现象,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4)2#厂房上部承重结构多出连接位置的钢柱合缝板及钢梁合缝板存在缝隙,缝隙采用沥青材料填封,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5)2#厂房砖砌主体存在瓷砖脱落现象,厂房内外地面存在高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41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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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017年11月7日,反诉原告向被反诉被告发出《告知函》,通知被反诉人就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修复、整改义务,但被反诉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综上,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螺丝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反诉被告已经按照该合同约定完成1#和2#厂房的施工任务,该工程已于2017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反诉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结算及付款义务。2、反诉原告应付反诉被告工程款总额为17302599.54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造价为15088916.54元的基础上增加因调低固定单价而减少的2213683元,即工程总价款为17302599.54元。其中养老保险费、签证部分涉及的价款以及材料调差489002.58元均应计入工程造价。3、因逾期付款,反诉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和付款比例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即竣工验收付至80%,审计完成付至95%,余款在质保期届满时付清,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付至80%为9977084.85×80%=7981667.88元,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告实际付款6249726.9元,逾期金额为1731940.98元;审计完成时间按合同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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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反诉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第一次提交结算资料,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签收,反诉被告又于2018年3月15补充提交结算资料,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签收,反诉被告又于2018年3月15日补充提交结算资料,反诉原告于次日签收,按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应于28日内审计完毕,故审计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付至95%为17302599.54元×95%=16437469.56元,截止2018年4月13日,反诉原告实际付款8806033.94元,逾期金额为7631435.62元;质保期于2019年4月20日届满,付至100%为17302599.54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反诉原告实际付款8806033.94元,逾期金额为8496565.6元,违约金标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4、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位于湘阴县厂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5、反诉原告应当承担原告花费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服务费10000元。6、本案涉及工程已于2017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一直拖延结算,至今已超过两年半的时间,本案自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反诉原告迟于2019年12月提起反诉,自立案以来已历时半年,且其反诉也未提交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反诉原告也自认其所谓的损失、费用均未实际发生,此后,反诉原告直到开庭时才提出所谓质量瑕疵和各项费用等的鉴定申请,有恶意诉讼拖延付款时间之嫌。
原告螺丝公司(反诉被告)向本院提交本诉证据如下:
证据一,中标通知书、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拟证明原告中标,被告年产3.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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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后,双方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及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证据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投产新闻报道;拟证明2017年4月20日,原告承建的年产3.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即1#和2#厂房验收合格,2017年6月28日,蓝天豚硅藻泥产业园一期工程在湖南湘阴竣工投产。
证据三,结算书一本、结算资料一本、投标文件一本、施工图、竣工图、工程计算工作交接单、工期索赔申请表及工作联系函复函、主体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拟证明被告在2017年8月3日已接收原告交接的结算资料,原告承包工程的总造价为17329554.28元。
证据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据五,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明细表、付款凭证、工程款发票。
证据六,缴款书、保全裁定书、缴款收据、投保单、保险单、保全担保费发票。
被告蓝天豚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本诉证据如下:
证据一,湘阴县建筑施工管理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筑劳保基金计算通知单、湖南省社会保障积极收款收据、进账单。
证据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收据、进账单。
反诉原告螺丝公司(本诉被告)向本院提交反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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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证据一,《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二,《湖南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1#钢结构厂房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证据三,《告知函》;
证据四,EMS快递单、EMS官网邮件查询结果;
证据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六,税收完税证明;
证据七,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官网截屏;
证据八,经销商名单明细及部分经销合同;
证据九,钢结构设计说明图纸,证明防火涂料是属于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被反诉人应承担质量修复责任;
证据十,鉴定费发票三张,拟证明因本案鉴定反诉人向湖南宏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0万元,向湖南省建科院支付鉴定费92000元,向湖南恒立项目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0元。
反诉被告螺丝公司(本诉原告)向本院提交反诉证据如下:
证据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证据二,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建筑、安装原材料、设备及配件产品进场验收记录;检验报告;工程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回复单;
证据三,消防验收会议记录及签到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竣工验收报告;
证据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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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五,鉴定申请书、(2021)湘0624鉴024号、024-1号、023号《委托书》;
证据六,质量鉴定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及鉴定机构对该意见的回复;
证据七,关于湖南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1#2#厂房整改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料及后续工程造价鉴定的意见、补充意见及邮寄凭证;
证据八,1#2#钢结构整改设计说明(第一套方案);关于湖南蓝天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1#2#厂房整改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回复函的回复(第一次和第二次);
证据九,整改项目工程造价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及鉴定机构对该意见的回复;
证据十,鉴定人出庭费用发票,合计金额3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月19日,螺丝公司成为中标蓝天豚公司年产3.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标段(1#、2#厂房)的中标人。厂房1#的建筑面积8167.91平方米、厂房2#的建筑面积8504.87平方米,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11877162.31元,中标总价格为9977084.85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8750809.05元,措施项目费209896.92元,规费687099.29元,税金329279.59元,工期180天。
2016年3月1日,螺丝公司(承包人)与蓝天豚公司(发包人)双方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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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4日,工期总天数为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全格工程标准。3)签约合同价格为9977084.85元。4)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其中:1)1.1.4.1开工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和实际开工日,实际开工日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发出的开工通知日。2)竣工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实际竣工日是指监理人按照第13.2.3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3)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4)1.1.4.5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给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6)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7)7.3.2开工通知,是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日期,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8)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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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9)13.2.3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0)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1缺陷责任期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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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5.4.3***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3)合同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款,1)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增加: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实施适用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以及本市或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包括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相应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等。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合同要求以及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2)12.3.3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工程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3)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不支付预付款(备料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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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条件,承包人开具湘阴县地税建安发票后7日内。4)15.2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修复期间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5)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5%的工程款预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15.4.3***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4)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附件3、蓝天豚公司(发包人)与螺丝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一、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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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合同签订后,2016年3月4日螺丝公司进场,2016年8月1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了图纸会审后,并对涉案标的进行施工。2017年4月20日,案涉工程经相关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了验收合格单。螺丝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工作交接表显示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月27日,但蓝天豚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单显示工程验收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主体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主体部分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双方均对竣工验收的事实予以认可,竣工验收的时间仅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2017年4月20日,该第一标段项目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17年7月25日螺丝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提交结算第一标段项目工程总价款为17329554.28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尽快支付工程款,但到2019年12月27日,螺丝公司收到蓝天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8806033.94元,其中已开票金额为8613033.94元,未开票金额为安全文明措施费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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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此外,蓝天豚公司还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劳保基金99700元。尔后,经螺丝公司多次催讨,蓝天豚公司一直拖欠螺丝公司工程款,为此,螺丝公司以蓝天豚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0月10日蓝天豚公司自行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标的进行质量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5万元。2019年11月6日蓝天豚公司将鉴定结果致函螺丝公司,并发出《告知函》,通知螺丝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修复、整改义务,但螺丝公司收到通知后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为此,蓝天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查明一、因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经螺丝公司申请,依据司法鉴定程序,经双方确定,本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年产3.5万吨硅藻泥生态环保新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一标段1#、2#厂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即**咨询字[2019]184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鉴定金额13893716.19元,其中合同内金额为11066882.24元、合同外金额2826833.95元;2、单列项目共计1195200.35元,其中:养老保险费473031.36元、签证部分233166.41元、材料调差489002.58元。合同鉴定金额合计15088916.54元。螺丝公司交纳鉴定费用115000元。附注:(1)根据湘建价(2016)134号文《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养老保险与增加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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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明确“...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养老保险,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当事人未提供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了养老保险,鉴定意见中将养老保险计入单列项目,是否应该计取由法院裁定。(2)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材料价差不应调差;根据《工期索赔申请表》成本合约部批注“依据施工时期与投标时期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甲方项目负责人批注“同意成本部处理意见”,材料价格应该调差。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基字[2019]第1848号当事人双方对材料调差争议较大,鉴定意见中将材料调差计入单列项目,是否应该计取由法院裁定。(3)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4日来我公司对双方提出的《年产3.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工程鉴定(征求意见稿)》的异议进行对审,2019年11月14日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仅委托律师来我公司,交予我公司一份《蓝天豚年产3.5万吨硅藻泥1、2#厂房对审问题》的资料,未参与对审工作,我公司视同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内容上认可对审结论。(4)对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蓝天豚年产3.5万吨硅藻泥1、2#厂房对审问题》回复如下:1)关于高强螺栓工程量的问题。鉴定人意见:经核实,高强螺栓工程量为7440套。2)关于钢结构刷防火漆3mm厚单价偏高的问题。鉴定人意见:钢结构刷防火漆3mm厚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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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计价,材料价格按信息价及市场价计算。3)关于室内地坪单价偏高的问题。鉴定人意见:室内地坪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计价,材料价格按信息价及市场价计算。4)地面切缝、填缝工程量错误,2#厂房部分位置未切缝,切缝定额套取错误,单价偏高的问题。鉴定人意见:经核实,切缝、填缝工程量为:4937.2m。定额套用A10-9锯缝机锯缝,A8-137填缝油浸木丝板。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计价,材料价格按信息价及市场价计算。5)砖基础工程量的问题。鉴定人意见:经核实,砖基础工程量无误,工程量为190.24m。6)关于劳保基金(养老保险)的问题。鉴定人意见:劳保基金(养老保险)的问题已在附注第1条进行说明。7)关于签证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在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丧失追加付款的问题。鉴定人意见:鉴定意见中将签证部分造价计入单列项目,是否应该计取由法院裁定。
***、2021年1月21日,蓝天豚公司要求对年产305万吨硅藻泥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标段(1#和2#厂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申请质量缺陷、原因、维修方案、维修方案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分三段进行:(一)质量缺陷鉴定。经双方确定鉴定机构后,本院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标的的质量缺陷及原因进行了检测鉴定;蓝天豚公司交纳质量缺陷鉴定费30万元。经鉴定后,鉴定机构将《征求意见初稿》依照法律程序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征求了各方当事人意见,在异议期届满内后,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报告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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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JD202100018号《鉴定报告》。结论为:1.该工程中桩上部屋面梁设计值GL4:H(700~500)×180×8×10、GL5:《500~700),x180×8×10,现场实测值0634:H(700~500)×180×6×8、GL5;(500~700)×180×6×8,
GL4.GL5腹板翼板厚度均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质量缺陷原因分析:钢结构制造加工厂中柱上部屋面***与边柱上部屋面***混淆(实际两者翼板、腹板板厚均相差2mm)。不合格数量统计:1#厂房、2#厂房共计120根钢梁。2.该工程所测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该工程**节点合缝板摩擦面多处存在间隙,1#厂房、2#厂房个别高强螺栓存在松动现象,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质量缺陷原因分析:高强螺栓终拧有遗漏现象、加工制造厂屋面梁坡度制作误差、**端板焊接残余变形、施工安装偏差。不合格数量统计:1#2#厂房高强螺栓存在松动现象,需要全部重新复拧;1#厂房所检合缝板摩擦面间隙不合格率为18.75%,2#厂房所检合缝板摩擦面间隙不合格率为11.76%。4.该工程钢结构主要构件防火涂层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值为3000μm,实测值约为245~323μm。质量缺陷原因分析:涂层施工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数量统计:1#、2#厂房全部主要钢梁钢柱。5.该工程所检1#厂房垂直度最大偏差为15mm、2#厂房垂直度最大偏差18mm偏差最大值均大于规范允许垂直偏差:8mm。质量缺陷原因分析:主要原因为施工安装偏差造成。不合格数量统计:1#厂房所检钢柱垂直度不合格率为50.00%,2#厂房所检钢柱垂直度不合格率为42.85%。6.该工程基础部分已隐蔽,室内外地面已硬化封闭,未发现上部钢结构建筑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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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沉降引起的结构整体变形、位移现象,厂房基础目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但室外维护墙散水有开裂、沉降现象。质量缺陷初步原因分析:室外维护墙边下部土体承载力不足引起。不合格数量统计:目前室外共计五处散水开裂、沉降(见6.6照片1~照片5)。(二)整改项目修复方案鉴定。2021年6月,本院委托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蓝天豚公司1#和2#厂房整改项目作出了《施工图设计》,蓝天豚公司向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交纳修复方案鉴定费9.2万元。检测结论:1.该工程中柱上部屋面梁设计值GL4:H(700~500)X180X8X10,GL5:(500~700)X180X8X10,现场实测值GL4:H(700~500)X180X6X8、GL5:1500~700)X180X6X8。质量缺陷初步原因分析:钢结构制造加工厂中柱上部屋面***与边柱上部屋面***混淆(实际两者翼板、腹板板厚均相差2mm)。2.该工程所测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该工程***点合缝板摩擦面多处存在间隙,2针钢结构厂房个别高强螺栓存在松动现象,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质量缺陷初步原因分析:高强螺栓终拧有遗漏现象、加工制造厂屋面梁坡度制作误差、**端板焊接残余变形。4.该工程钢结构主要构件涂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值为3000km,实测值约为245323m。质量缺陷初步原因分析:涂层施工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5.该工程所检1#厂房垂直度最大偏差为15mm、2#厂房垂直度最大偏差18mm大于规范允许垂直偏差:8mm。质量缺陷初步原因分析:施工安装偏差造成。6.该工程基础部分已隐蔽,室内外地面已硬化封闭,未发现上部钢结构建筑图基础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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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引起的结构整体变形、位移现象,厂房基础目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但室外维护墙散水有开裂、沉降现象。质量缺陷初步原因分析:室外维护墙边下部土体承载力不足引起。整改结论:1.综合现场踏勘检查及检测结论,1#及2#厂房防腐和防火涂料实测值总共约为245?323wm,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防腐涂料室内应不小于125μm,所以防腐涂料满足规范要求。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及耐火极限依据防火涂料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定需满足要求,防火涂料满足耐火时限要求同时当地消防验收合格为准。另现场查看有钢柱处涂层损坏,需自行检查后现场修补。2.本工程为整改工程,需严格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整改到位,由于厂房已投产,整改过程中需注意厂房内的防火及库房材料防火;3.现场生产过程中,将生产设备管道及风扇等悬吊于屋檐及钢梁上,原钢架及镶条未考虑吊挂荷载,需用设备管道及风扇进行拆除处理。《施工图设计》各方当事人已签收。(三)修复造价鉴定。2021年7月8日蓝天豚公司申请对维修方案造价鉴定,双方确定湖南省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2021年8月24日由本院组织蓝天豚公司、螺丝公司、鉴定机构对修复部位进行了现场勘验。2021年8月30日,鉴定机构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初稿》,并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规定的时限届满后,2021年9月22日湖南省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蓝天豚公司交纳鉴定费4万元。湘恒立价鉴【2021】764N03602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钢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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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工程造价为1349613.07元。2、高强螺栓实施终拧工程造价为81933.95元。3、原有钢结构防火涂层整改工程造价为928486.10元,合计修复费用为2432624.12元。附注:1、工程量计算按2021年8月17日湘阴县人民法院移交的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图纸计算。2、湖南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结论为综合现场踏勘检查及检测结论,1#、2#厂房防腐和防火涂料实测值总共约为245~323um,防火涂料涂层厚度设计值为3mm,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防火涂层需要整改。本次鉴定原有钢结构主要构件刷防火漆整改按2.5mm厚计算。3、依据湖南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防火涂层实测图注明“将检测单位所测不合格的钢柱及钢梁表面增加防火涂料,以满足并达到实测防火涂层为3mm厚”,本次鉴定的原有钢结构防火涂层整改只计算了钢柱及钢梁表面防火涂料。工程量根据湘阴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补充资料,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咨询字[2019]1848号)钢柱、钢梁油漆涂层工程量计算。4、钢系杆、钢支撑节点大样图本次整改设计中不详,现参照原来由***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的钢系杆、钢支撑大样图计算。5、整改设计图纸对钢柱垂直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建议先对垂直进行持续观测,本次鉴定未计算钢柱垂直度整改。6、高强度螺栓终拧数量根据湘阴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补充资料,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咨询字[2019]1848号)高强度螺栓工程量计算。依据湖南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钢柱实测尺寸图注明“节点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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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整改方法:抽检后存在有质量缺陷的位置已注明图中,未检测的位置需在整改中自行检查后一并整改到位,对高强螺栓实施终拧”,部分高强度螺栓未检测,需终拧数量不确定,此项造价单列。7、钢构件运输按10km计算。8、整改部分钢构件刷防火漆按3mm厚计算。9、贴板加固钢构件采用Q355B材质。10、本次鉴定系根据委托鉴定相关资料进行的,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提供单位负责。本次鉴定提交后,如发现送鉴资料有误,导致了鉴定结果误差,应调整相关金额。11、本鉴定意见专为本次委托所做,非法律允许,不得作其他用途。
查明三,2016年4月28日,蓝天豚公司向螺丝公司支付了193671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016年4月29日,蓝天豚公司为涉案工程向湘阴县建筑施工管理安全监督站交纳了9.97万元劳保基金。
***、因工期延长双方同意上调材料差价的《工期索赔申请表》。
2019年6月3日,螺丝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9)湘0624民初118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蓝天豚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螺丝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蓝天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工期索赔申请表、工作联系复函,被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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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截屏,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案的焦点是:1、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建设方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2、质量保修义务是否超过了保修期间;3、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反诉原告超出新的鉴定的部分是否应当予以支持;4、2021年4月22日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和对本诉被告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文明施工费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剔除。
针对焦点1、涉案工程经相关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双方对竣工并验收无异议;蓝天豚公司只对支付工程款存在争议。所以,涉案工程本院应当认为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现螺丝公司要求蓝天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2019]184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3893716.19元。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附注中:1、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依据湘政办法[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垫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湘建价(2016)134号文《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养老保险与增加社会保险费关事项的通知》。本院对单列项目计入的养老保险473031.36元,应当纳入工程造价,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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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豚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已经支付的99700元应当扣除,此款螺丝公司可向有关单位索取。所以,对单列项目计入的养老保险为373331.36元(473031.36-99700=373331.36),本院予以采纳。2、对签证部分233166.41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螺丝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在变更指示后14天提交变更估价申请,但是签证部分是双方签字确认并已实际施工的工程,螺丝公司投入了材料和劳力,本着事实和公平原则,对此单列项目签证部分纳入工程造价,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材料调差问题。(1)材料价格下调问题。螺丝公司认为合同部分单价不能调整,因蓝天豚公司原因延误开工时间,蓝天豚公司同意调差,但螺丝公司并未同意下调价格,只同意上调价格,因此鉴定机构无权下调价格。蓝天豚公司认为鉴定报告部分钢结构材料的价格调差符合同约定。本案中,虽然中标单价计算得出H型钢单价为23628.87元,C字檩单价为7,055.43元,鉴定结论中H型钢单价为10568.58元,C字檩单价为6666.94元,存在价格差异。2020年1月7日,本院就鉴定意见向鉴定机构进行了咨询,鉴定机构对H型钢、C字檩的相关鉴定事宜做出了说明,详细阐明了因分量变化所致单价过高,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做出的调整;且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1条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整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认,但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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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本案中,钢结构材料的变更增量大于100%,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情形,故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调差,本院予以采信。所以,对螺丝公司认为价格不能下调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2)单列项目材料上调差489002.58元的问题。鉴定机构依据《工期索赔申请表》,双方同意上调材料差价后的据实调差,属于双方的合意,本院予以采纳。所以,对蓝天豚公司此单列调差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抗辩,本院也不予采信。据此,本院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为14989216.54元。
针对焦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20日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系双方验收合格的工程。蓝天豚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螺丝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就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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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履行保修义务,而本院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检测鉴定,确认涉案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复。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缺陷责任与保修,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佷显然,缺陷责任期限最长到2019年4月20日届满。但是,根据双方《工程质量保证书》具体保修的内容的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年。所以,质量保修义务没有超过了保修期间。对螺丝公司认为质量保修义务已过保修期间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焦点3、蓝天豚公司起诉提出质量问题时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内,双方对案涉工程的质量争议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的诉讼期间一直持续。质量及修复费用的鉴定报告显示,在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期间,案涉工程已出现了需要维修的质量问题,而且经鉴定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的情形。螺丝公司作为施工方,对质保期内出现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缺陷依法应履行保修义务。所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对涉案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螺丝公司应当依法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至于,螺丝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过保修期限,而不应当承担修复费用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对蓝天豚公司要求螺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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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保修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蓝天豚公司提出的防火涂料涂层修复是否属超出鉴定的新部分问题。蓝天豚公司提出的鉴定范围是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防火涂料涂层修复在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征求意见稿》回复函中已进行了说明,是法院移送补充资料后,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后,经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图纸计算的鉴定。且防火涂料是属于主体结构的附属范围,所以,对螺丝公司认为超出鉴定范围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焦点4、2021年4月22日《鉴定报告》是蓝天豚公司委托的司法修复造价鉴定。是在2021年4月8日,由本院组织蓝天豚公司、螺丝公司、鉴定机构对修复部位进行了现场勘验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双方的意见作出的结论。鉴定机构具备作出《鉴定报告》的资质,程序合法。所以,《鉴定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蓝天豚公司在《鉴定报告》出具后,提出申请补充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所以,对蓝天豚公司申请补充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鉴定报告》由作出的【2021】764N03602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钢构件加固工程造价为1349613.07元。2、高强螺栓实施终拧工程造价为81933.95元。3、原有钢结构防火涂层整改工程造价为928486.10元;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72591,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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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蓝天豚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金9.97万元,本院已在螺丝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蓝天豚公司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措施费193000元,包含在蓝天豚公司已支付8613033.94元工程款内,所以,不应在涉案工程款中剔除。对螺丝公司提出钢构件加固工程造价中,只有钢梁4和钢梁5(GL4和GL5)存在质量缺陷,而在加固GL4和GL5还需要加固其他钢梁产生的加固费用,应当鉴定和分开确定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交纳修复方案明确,工程加固后,要进行受力整改才能达到安全受力的条件。螺丝公司没有对GL4和GL5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才导致本案加固事件发生。所以,对螺丝公司要求应当鉴定和分开确定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考虑。
至此,一、对螺丝公司的诉求:1、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本院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为14989216.54元(15088916.54-99700=14989216.54);蓝天豚公司已支付8613033.94元,尚拖欠工程款6376182.60元。对螺丝公司要求蓝天豚公司支付拖欠6376182.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1)依据《补充协议》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且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条件,承包人开具湘阴县地税建安发票后7日内。本案中,螺丝公司的地税建安发票金额只有8613033.94元,可蓝天豚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8806033.94元,蓝天豚公司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行为没有违约。所以,对螺丝公司要求按工程进度款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2)双方对支付工程款一直存在争议,2019年11月17日通过司法鉴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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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工程结算款数额,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实际交付的时间双方认可是2017年4月20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以交付之日为付款时间。即:工程款(扣除质保金)的利息计算,从2017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质保金计算利息,因双方合同中对质保金返还约定不明,根据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为此,蓝天豚公司应当在2019年4月20日前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利息从2019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关于螺丝公司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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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本案中,因涉案工程系生产性、配套性设施,具有整体生产流程。不宜单独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以,对螺丝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3、关于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是螺丝公司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何况,螺丝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对工程款双方存在争议,所以,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螺丝公司应自行承担。螺丝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所花费115000元费用,属于合理开支,依据鉴定结果及诉讼请求分摊,螺丝公司承担14714元,蓝天豚公司承担100286元。
二、对蓝天豚公司的诉求:1、要求螺丝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2432624.12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对鉴定费用的问题。2019年10月10日蓝天豚公司自行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标的进行质量鉴定,交纳鉴定费15万元。系蓝天豚公司为自身利益支出,所以,对此鉴定费15万元,本院不予考虑。对司法鉴定费43.2万元,是对整个涉案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属于合理开支,依据鉴定结果及诉讼请求分摊,本院酌情认定应由螺丝公司承担17.28万元,蓝天豚公司自行承担25.92万元。3、对蓝天豚公司提出要求螺丝公司按12万元/日的标准支付修复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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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蓝天豚公司已认可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且已使用涉案工程多年,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本身未尽到严格验收义务,导致质量缺陷不能及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处理,导致损失的扩大,对扩大的损失自行负责。况且,蓝天豚公司在司法鉴定和本院要求的期限内也没有主张权利。所以,对蓝天豚公司要求螺丝公司支付修复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考虑。4、关于税票问题。《补充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条件,承包人开具湘阴县地税建安发票,依法纳税是公民的责任。所以,螺丝公司应向蓝天豚公司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领取工程款。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37618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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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432624.12元。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6376182.60元减质量保证金754445.83元减修复费用2432624.12元后,以3189112.6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3943558.4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后以3943558.4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一、二相抵,被告(反诉原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943558.48元,在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税票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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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本诉受理费78534元、鉴定费115000元,共计193534元(螺丝公司预交),由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5800元(诉讼费承担21086元、鉴定费14714元),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77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60元,鉴定费432000元,合计446760元(蓝天豚公司预交),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6580元(诉讼费7380元、鉴定费负担25.92万元),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80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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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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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于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