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3389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矿山新村20-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KMB2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海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001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镇淮花园镇淮中路****左侧307、308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K1L94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