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终2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003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生于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凡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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