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33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矿山新村20-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KMB2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海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001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镇淮花园镇淮中路****左侧307、308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K1L94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皖0523民初33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诉请并申请解除对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五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