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283号
原告: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674000031D。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黄雪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
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光埔村尾埕42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3221975120362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风,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
代理。
原告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巨龙公司”)
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龙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风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龙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
告医疗费7243.8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25.5元、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1461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616.9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5日,***以总价2000元承包巨龙
公司承建的位于仙游县坝垅宫边安置房4#十层切割11个电梯井
钢筋的工作,上班第一天,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在施工过
程中从第10层掉落到第9层的防护网而受伤住院的后果。2018
年6月4日,仙人社工认[2018]59号认定***构成工伤,2018
年7月6日,莆劳鉴[2018]第328号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12月11日,***向福建省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月16日,仲裁委作出《仙劳仲案[2019]
第011号》裁决书,要求巨龙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
计75696.13元。因巨龙公司已为涉案工程在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
中心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
月25日,***发生工伤时,尚在参保期限内,故***的工伤
保险待遇依法应由社保中心支付,且巨龙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
5300元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巨龙公司认为,福建省仙游县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作出的《仙劳仲案
[2019]第011号》裁决书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存在错误,
应予纠正,故提起诉讼。
***辩称:巨龙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请。***是巨龙公司聘用的工人,从事钳
工工作,工资双方约定按日计算,为每日400元。2018年3月25
日下午***按照巨龙公司的管理人员指示在仙游县坝垅宫边安
置房做钢筋切割工作时,不慎从十楼摔至九楼,***受伤后就
被巨龙公司人员送往仙游县医院治疗。***此次受伤经仙游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
伤,且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情构成十级
伤残。经查***受伤时巨龙公司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保险期已过
期(巨龙公司承建的仙游县坝垅宫边安置房工程工伤保险期于
2018年1月10日到期),2018年7月份,巨龙公司才向仙游县劳
动保险中心补办职工工伤保险延期事宜。
伤残认定后,***家人多次请求巨龙公司为***办理公
司待遇事宜,但巨龙公司对***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因巨龙
公司拒不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为***办理相关的工伤待
遇事宜。无奈之下,***只好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向县仲裁
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依照《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工伤待遇赔偿。虽然上述法规规定,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因巨
龙公司不按规定为***办理工伤待遇事宜,因此***依法申
请仲裁,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巨龙公司全部承担。
2019年1月19日县仲裁委依法作出仙劳仲案[2019]第011
号《裁决书》,裁决解除***与巨龙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裁决巨
龙公司支付给***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
为县仲裁委作出的仙劳仲案[2019]第011号《裁决书》,认定的事
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恳请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
本案巨龙公司提起的诉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巨龙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
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欲证明:巨龙公司的身份信息;
2.建筑施工项目公司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团
体参保登记表、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延期申请表,欲证明:
巨龙公司已为涉案工程在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了工伤保
险,***受伤时,尚在参保期限内,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法应由社保中心支付,且巨龙公司为***垫付的医疗费5300
元应当予以返还;
3.仙劳仲案[2019]第011号《裁决书》,欲证明:本案已经经
过劳动仲裁。
对巨龙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3
无异议。对证据2,证明对象有异议,该组证据可以反证巨龙公司
为建筑施工参加的保险参保时间实际到2018年1月10日,巨龙公司
为职工办理延保申请是2018年7月25日,***发生工伤事故时,
巨龙公司并未办理延保手续,不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
予以采信。
***在庭审中亦提供以下证据:
1.《认定工伤决定书》(仙人社工认[2018]59号),欲证明:
***此次受伤经认定为工伤;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莆劳鉴[2018]第328号),欲证
明:***此次工伤为伤残十级;
3.仙游县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
单、医疗发票,欲证明:***受伤后在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18
天,花费医疗费7243.83元。
对***提供的上述证据,巨龙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
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巨龙公司已经为***垫付了5300元医疗
费,且巨龙公司已为该工程参与医疗保险,该医疗费应当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巨龙公司垫付的5300元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
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2月15日,巨龙公司在其承建福建省仙游县坝垅宫边
安置房宫边安置房4#-7#楼、A#楼、B#楼及地下室工程中,向仙游
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为其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工伤保险,参保期限
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止,参保登记时间为2017
年2月15日。2018年3月25日,巨龙公司在承建位于仙游县坝
垅宫边安置房宫边安置房4#工程中聘用***为电焊工,双方无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所切割的任务工资2000元。同日,黄
建生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其从第10层掉落到第9层
的防护网。事故发生后***即前往仙游县医院住院18天,并花
费医疗费共计7243.83元(其中5300元已由巨龙公司支付)。仙游
县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其腰4椎体棘突骨折、腰椎退行
性改变。
2018年4月3日,***向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
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6月4日,人社局出具
仙人社工认[2018]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属于工伤认
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8年7月6日,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出具莆劳鉴[2018]第32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
为伤残十级。
2018年7月27日,巨龙公司因工程拆迁、征地及天气影响致
使工程工期滞后而向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就建筑施工企业参
加工伤保险延期问题申请延长227日施工期限(即自2018年1月
10日至2018年8月25日),获得同意。
2018年12月11日,***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仲裁期
间,***提出其工资按莆田市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巨龙公司
无异议,故对***的月平均工资可认定为4946.5元。2019年1
月16日,仲裁委作出仙劳仲案[2019]第011号裁决书,裁决:一、
***与巨龙公司自2018年4月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巨龙
公司向***支付医疗费一千九百四十三元捌角三分;停工留薪
期工资九千八百九十三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万四千六百二十
五元五角;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万四千六百一十六元九角;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万四千六百一十六元九角。以上裁决事
项金额总计:柒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壹角叁分整,巨龙公司自本
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驳回***的其他
仲裁请求。上述仲裁后,巨龙公司仅对仲裁裁决第二项的部分裁
决不服,遂于2019年1月31日以上述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在与巨龙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于
2018年3月25日所受的伤害性质为工伤且为十级伤残。因巨龙公
司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为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申请延长227
日施工期限(覆盖事故日期)获得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的同
意,故应视为巨龙公司有为***投保工伤保险。所以,对于黄
建生因工伤所花的医疗费7243.83元,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会同巨龙公司向仙游县社会劳动保
险中心请求核拨,不应由巨龙公司支付,对于巨龙公司原所支付
给***的“医疗费”5300元应视为垫付行为,该已付5300元则
可与仲裁裁决的巨龙公司应当支付给***的其他款项作相应折
抵。对于巨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款项34625.5
元[即月工资4946.5元×7个月]应由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支
付,不应由巨龙公司支付。对于巨龙公司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黄建
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即平均预期
寿命71.8岁与工伤时年龄42.25岁之差的29.55岁,再按十级伤
残每满一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0.1个月莆田市职工上
年度月平均工资4946.5元为基数计算为14616.9元(即4946.5元
/月×0.1月×29.55),依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并由
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支付,不应由巨龙公司支付;对于巨龙
公司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即平均预期寿命71.8岁与工伤时年龄
42.25岁之差的29.55岁,再按十级伤残每满一年(未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发给0.1个月莆田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946.5元
为基数计算为14616.9元(即4946.5元/月×0.1月×29.55)。鉴
于巨龙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由仲裁裁决解除,且在本案判
决生效后,该仲裁裁决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涉及***的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裁决部分亦将同时生效,故巨龙公司在它们
生效后仍应履行该相应裁决。综上,巨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部
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
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医疗费
7243.8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2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14616.9元。
二、驳回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
***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国忠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人民陪审员  谢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
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
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
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
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
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
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
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4.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
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
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
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
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
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
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
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
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
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
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
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
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
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
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