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贡觉电信局、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2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西藏贡觉县,现住西藏贡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贡觉电信局,住所地西藏昌都市贡觉县阿嘎北路13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粮食局1幢4单元4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贡觉电信局、被申请人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藏03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房屋裂缝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为由,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确有裂缝,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申请人房屋的裂缝系被申请人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所导致,也未能证明房屋损害与被申请人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昌都市天雷公司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重新审理该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巴桑措吉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卓玛曲措
书记员益西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