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3413号
原告: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木材仓库东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2栋2号。
法定代表人:陈岗,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08元,减半收取计1551.54元,由西藏丰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方
书记员索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