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3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贡***,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贡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9782441XF。
法定代表人:袁万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贡觉电信局,住所地西藏昌都市贡觉县阿嘎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2MA6T1Y8N14。
负责人:肖伟,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粮食局1幢4单元4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97689095C。
法定代表人:刘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贡***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万川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贡觉电信局和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贡***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房屋裂缝与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四郎扎西
审 判 员 张 华 生
审 判 员 方 青 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贡秋旺姆
书 记 员 王 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