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304行初8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A幢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16061。

法定代表人刘政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宏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蓉蓉,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0037002481。

法定代表人林一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明、钱春林,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请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8年12月17日核发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350301183110的公章一枚,并恢复2016年3月4日核发的编号为350301000030405公章的法律效力。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表达上与实际诉求出现偏差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诉讼请求表达与实际诉求出现偏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琦琛

审 判 员  陈丽生

人民陪审员  吴友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