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304行初181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A幢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16061。

法定代表人刘政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宏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蓉蓉,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0037002481。

负责人林一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春林,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莆田市福德印章刻制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市交警支队驾驶人考训场内5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A2THXK。

法定代表人杨春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潮平、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请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第三人莆田市福德印章刻制有限公司报送其刻制公章(名称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350301183110)的备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撤销了该公章备案行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豪杰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人民陪审员  程文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北雁

书记员沈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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