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304行初181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A幢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16061。
法定代表人刘政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宏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蓉蓉,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0037002481。
负责人林一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春林,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莆田市福德印章刻制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市交警支队驾驶人考训场内5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A2THXK。
法定代表人杨春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潮平、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请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第三人莆田市福德印章刻制有限公司报送其刻制公章(名称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350301183110)的备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撤销了该公章备案行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豪杰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人民陪审员 程文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北雁
书记员沈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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