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304行初6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16061。
法定代表人刘政通,执行董事。
被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MB1557337F。
法定代表人沈国顺,局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请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核发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16061)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恢复2016年1月8日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豪杰
人民陪审员  曾 杰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北雁
书 记 员  沈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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