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1-6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08980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振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楼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5116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鸿业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棠坡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2526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陈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社区东园路三组团10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70250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秀北街**号。
被执行人:***,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下房村下房***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塔林村泮湖**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铁炉村铁炉***号。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南郊社区桥头**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塔林村泮湖***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振兴路***弄*号*号楼*梯***室。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鸿业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陈氏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内,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指定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生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