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813号
申请人: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牛马司镇农科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5659044027。
法定代表人:姜建中。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诚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2920W。
法定代表人:邓文。
申请人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99390176589××××)为申请人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左登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