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梅湖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梅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社区原梅湖林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城2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888号新东昊汽车麓谷基地项目四楼。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梅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93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12民初93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银行存款574349.58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