倬方钻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金地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倬方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81民初1410号
原告:四川金地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光明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倬方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地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倬方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金地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原告四川金地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