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32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倬方钻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564567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倬方钻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1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手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