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739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倬方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重庆倬方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弋 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