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言几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11422号
原告: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68号2栋1单元12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兰,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言几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地下二层LG223号自编Y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言几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成都鑫金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