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弘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91执3923号
申请执行***,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弘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六巷4号3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弘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欠付的工程款320500元、垫付的受理费3721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签订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你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欠付的工程款184221元、垫付的受理费共3721元。
二、终结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