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1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保全人:***,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90271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保险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842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90271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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