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1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保全人:***,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90271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保险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842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90271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