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6048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08896Y。
法定代表人傅的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江南水乡3#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350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诉前调确1136号民事裁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0927.5元、违约金及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诉前调确1136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