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坚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民终9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委会江南水乡小区3号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350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坚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三合二新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8705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坚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坚盾公司起诉请求:1.鑫钻公司支付坚盾公司总合同尾款152556.5元及利息(利息以152556.5元作为本金,以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尾款还清为止);2.鑫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鑫钻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三日内***公司支付152556.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22年3月2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坚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675.57元(坚盾公司已预交),**钻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 鑫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坚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坚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错误。坚盾公司依据的《复合门、木门、铝合金门、钢制卷帘门购销合同》为虚假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鑫钻公司没有在《复合门、木门、铝合金门、钢制卷帘门购销合同》***,合同上的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假章。鑫钻公司从未使用该章,不知道合同的存在,该合同无效。鑫钻公司的广东分公司负责人为***,***仅为建升项目的介绍人,不是鑫钻公司的员工或项目的工作人员。鑫钻公司从未授权***对外开展业务,也从未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其没有权力代表鑫钻公司,没有代理权。***以鑫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均无效,鑫钻公司从未追认合同。二、一审违反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案涉使用的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升精工科技项目部两个印章,均由***伪造。***利用伪造的印章签订合同,东莞市松山湖分局生态派出所已立案侦查***等人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本案应中止审理,但一审径行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生效的(2019)粤1971民初4741号、(2020)粤19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虽认定鑫钻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但上述的判决也违反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未查明案涉使用的印章是否存在伪造,坚盾公司与鑫钻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材料。一审却仍将上述两份判决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鑫钻公司作为受害人,在东莞市松山湖分局生态派出所侦查完毕后,将依法申请再审,申请撤销上述两份判决书。 坚盾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鑫钻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鑫钻公司应否支付坚盾公司合同余款及利息。 鑫钻公司主张案涉《复合门、木门、铝合金门、钢制卷帘门购销合同》并非由其签订,合同上加盖的“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合同无效。依据(2019)粤1971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鑫钻公司在(2018)粤1971民初33524号案中确认案涉工地**钻公司承建,建升公司也提交了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鑫钻公司系案涉工地的承建方,在坚盾公司交付加工货物的工地上施工。坚盾公司签订的《复合门、木门、铝合金门、钢制卷帘门购销合同》上盖**钻公司字样的印章,并收到来自鑫钻公司账户转账的合同价款,订立合同的相应人员即使没有鑫钻公司的代理权,坚盾公司也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订立合同对鑫钻公司发生效力。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鑫钻公司应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价款。鑫钻公司主张***涉嫌伪造公章案尚未侦查终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即使由他人伪造,鑫钻公司可另行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影响鑫钻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合同责任,本案无需中止审理。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剩余价款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坚盾公司主张合同剩余价款,应予支持。鑫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坚盾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予支持。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鑫钻公司主张无需付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1.13元,由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黎淑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