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5执恢1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附件盛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委会江南水乡小区3号楼1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1125执3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由于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不动产,其在***中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已扣划;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能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2年11月4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还有9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