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民委员会(西山片区一组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B2434306-7。
负责人:林向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民委员会江南水乡小区3号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3501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天马山生态渡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民委员会(西山片区一组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7754***7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天马山生态渡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02民初47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6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终结(2017)闽0302民初4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