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民终1664号
上诉人***、陶恩进因与上诉人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范围以及***、陶恩进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义务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陶恩进与上诉人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元、115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丁大慧
审判员 宋喜萍
书记员 陈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