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62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皖0210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整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承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 婷
书 记 员  胡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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